【食安把關】食環署巡查約60間大閘蟹銷售點 4間涉產品來源可疑或未獲准售賣
發布時間: 2021/11/11 12:13
食物環境衞生署自11月9日起展開突擊行動,巡查各區大閘蟹銷售處所,打擊非法銷售大閘蟹情況,以確保市面上出售的大閘蟹符合相關的法例規定。
行動期間,食環署人員會查核有關大閘蟹的來源文件及衞生證明書,確保有關處所出售的大閘蟹符合《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的規定,以及適宜供人食用。食環署亦向各處所負責人派發宣傳單張,提醒他們注意食物安全及遵從相關法例規定。截至昨日(10日),食環署人員共巡查了約60間零售店鋪、食物業處所、公眾街巿攤檔等大閘蟹銷售處所。
食環署發言人表示,在行動期間,發現兩間新鮮糧食店所出售的大閘蟹來源有可疑。有關新鮮糧食店持牌人亦未能提供相關衞生證明書以供檢查,因此違反相關持牌條件。該批大閘蟹已被封存,正追查有關大閘蟹的來源,調查仍在進行。署方強調十分關注非法銷售大閘蟹情況,會繼續密切追蹤監察情況,有關行動仍然繼續。
另外,食環署於11月9日傍晚亦於灣仔採取突擊行動,於堅拿道西一帶發現兩間新鮮糧食店未獲准許售賣限制出售的大閘蟹,涉嫌違反《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已向有關負責人展開檢控程序。此外,在該兩個處所共檢獲約10公斤沒有有效衞生證明書的大閘蟹,並已銷毀。
根據《規例》,除非獲得食環署署長書面准許,任何人不可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介貝類水產動物。銷售大閘蟹的經營者(包括實體店或網上銷售)必須領有食環署簽發的介貝類水產動物(大閘蟹)售賣許可證或相關書面准許。另外,有關的規管條件亦規定出售的大閘蟹必須由可靠和商譽良好的供應商供應,並須備存有關當局簽發並獲本署署長認可的衞生證明書。根據《規例》,任何人無牌經營食物業或未獲准許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此外,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論本地生產或進口,必須適宜供人食用,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備存食物進出紀錄的規定,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發言人強調,食環署一直派員定期巡查獲簽發介貝類水產動物(大閘蟹)售賣許可證/獲書面准許售賣介貝類水產動物(大閘蟹)的食物業處所及公眾街市攤檔,確保經營者遵守有關牌照/書面准許條件及符合法例訂明的衞生標準,並在有需要時採取適當行動。
另外,食環署亦已加強執法行動,打擊未獲准許於網上售賣限制出售大閘蟹的情況,今年9月及10月採取執法行動中,向違例人士提出兩宗檢控。當中一宗個案已經完成審訊,有關人士因未獲准許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及未能提供有關食物的獲取紀錄被裁定罪成,合共被判罰款3,000元。
食環署提醒業界,切勿進口或售賣來歷不明的大閘蟹,消費者亦應光顧信譽良好及領有食環署簽發的介貝類水產動物(大閘蟹)售賣許可證或相關書面准許的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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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麗娜